醫師會談
ADHD 診斷中最重要的是與醫師的會談。在會談中,爲了分辨兒童是否患有 ADHD ,需了解有關兒童的一般事項、學校生活、有關父母與家庭環境的內容、父母子女間互動情形等多項資料。其情緒行為問題是否會在不同情境下出現,例如:和父母在一起時、自我玩耍時、家裡有訪客時、做功課時、在學校時、在公共場所時的種種不同情境下的表現。除此之外,孩子最嚴重或具令人困擾的行為為何?發生在什麼情況之下?頻率如何?影響的層面和嚴重度?針對這些行為家長會如何處理?處理之後,孩子的行為改變如何?
除了和父母直接會談之外,醫師也會與兒童個案直接會談,進行精神狀態評估,了解其看法﹔另外,藉由行為觀察以評估其是否有注意力和行為問題,並且由兒童口中了解其在各個情境的行為問題。
量表評估
爲了完整地取得一些無法從會談上得到的資料,醫師會透過相關的量表及問卷調查進行客觀的行為評估。最常使用的有兒童行為檢核表(Child Behavior Checklist: CBCL和Teacher Report Form:TRF)。 這是由家長和老師來評估畏縮行為、身體症狀、憂慮/憂鬱、社交問題、思考問題、注意力問題、犯規行為、攻擊性等行為的量表。除此之外,針對注意力/過動症狀的評估量表有家長老師填寫的柯能氏行為量表短版(Conner’s Parent Rating Scale-Revised: Short Form,CPRS-R:S和Conner’s Teacher Rating Scale-Revised: Short Form,CTRS-R:S)及26提的SNAP-IV量表。這些量表除了可協助診斷,也可作為治療效果的評估,因此通常亦會使用於判定藥物治療效果的簡易評量表。
其他資料:兒童的成績單、生活紀錄表、習性檢查意見表、聯絡簿或筆記簿、日記、功課、圖畫均可以作為參考資料。
認知檢查
爲了進一步正確地評估 ADHD ,可以進一步安排各種客觀性的檢測,這些神經心理學的評估多用於研究用,並非臨床診斷所必需的。這些檢查可包括智力測驗、注意力測驗、問題解決能力、衝動性、現在的情緒狀態、人際關係、能力與自信等各種項目。其中與 ADHD 有密切關係的檢查有,智力測驗(以魏氏智力測驗為主)、持續表現測驗( Continuous Performance Test : CPT )、相似圖形配對 ( Matching Familiar Figure Test )、威斯康卡片分類測驗 ( Wisconsin Card Sorting Test : WCST )、史特露( Stroop Word-Color Association Test )、活動基準測定法、抑制與調節能力檢查(停止訊號檢查: Stop Signal Test ) 等。這些檢查並非在所有的醫院均可提供。另外,某些更進一步的檢查只有在特定研究可以提供。
醫學檢查
由於 ADHD 的原因與症狀非常複雜,有時很難了解可疑的症狀是因 ADHD 而引起還是另有其他原因,或是因多種原因而造成。所以,爲了確實的診斷,除了專業醫師的診斷外,醫學檢查與評估是必備的。
首先,應於每年進行包括身體檢查的醫學評估。基本上先評估視力、聽力等是否有異常。如果觀察結果,疑似其症狀非為 ADHD 造成,而是血中鉛過高時,應測定血中的含鉛濃度。
除此之外,若懷疑可能有暴露於藥物的可能性,也需要對 Phenobarbital , Gabapentin , Theophylline , Albuterol 等,進行檢查血中藥物濃度。若為甲狀腺機能亢進、有甲狀腺疾病的家族史、成長速度緩慢、明顯的遺傳因素之情況,可實施甲狀腺機能檢查。另外,為了確認是否與癲癇,遺傳性疾病,以及是否與其他疾病有關,亦可能會進行血液檢查、尿液檢查、腦波檢查、頭部影像檢查、事件誘發檢查、染色體檢查與基因檢查等項目。
除了常規的理學檢查之外,所有的個案應接受包括意識狀態、反射能力、全身知覺、大腦神經、運動神經等的功能檢查。
精神狀態檢查
精神狀態檢查是評估個人的個性、氣質、情緒行為特性及精神病理,智能認知狀態包括判斷力、記憶、抽象思考及左右腦的功能性特性、計畫組織能力與執行能力等,評估結果將作為治療基礎資料,並在治療過程再度進行評估。除此之外透過個性、學習能力、注意力檢查與學習類型喜好度等的評估來測定個人的統合性與特殊才能。
B. 美國精神醫學會診斷準則
目前國內外最常使用的診斷準則為,由美國精神醫學會所定的 DSM-IV (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 Fourth Edition )診斷準則。
根據這個診斷準則, ADHD 症狀可分為注意力缺損/過動兩大類型,此兩種症狀群各包括九項行為特徵(如表所列)。每一類型的症狀達到6個或以上即認定為有此症狀群的問題。若一個兒童具有兩類症狀群,即為合併型。若僅有達到一種症狀群,則可能為不專心型或過動/衝動型。過動症兒童到了青少年期的階段,許多過動與衝動性的症狀會減少,但注意力缺失的症狀依然還存在,我們稱這種症狀為 ADD ( 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 ,注意力缺損症)。
ADHD 診斷基準 ( DSM-IV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ADH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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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力缺損( Inattentive ) |
過動 / 衝動性
( Hyperactive-Impulsive ) |
1. |
無法專注於細節的部份,或在做學校作業或其他的活動時,出現粗心的錯誤 |
在座位上玩弄手腳或不好好坐著 |
2. |
很難持續專注於工作或遊戲活動 |
在教室或是其他必須持續坐著的場合,會任意離開座位 |
3. |
看起來好像沒有在聽別人對他(她)說話的內容 |
在不適當的場合,亂跑或爬高爬低 |
4. |
沒有辦法遵循指示,也無法完成學校作業或家事 ( 並不是由於對立性行為或無法了解指示的內容 ) |
很難安靜地玩或參與休閒活動 |
5. |
組織規劃工作及活動有困難 |
總是一直在動或是像被馬達所驅動 |
6. |
逃避,或表達不願意,或有困難於需要持續性動腦的工作 ( 例如學校作業或是家庭作業 ) |
話很多 |
7. |
會弄丟工作上或活動所必需的東西 ( 例如 學校作業,鉛筆,書,工具,或玩具 ) |
在問題還沒問完前就急著回答 |
8. |
很容易受外在刺激影響而分心 |
在遊戲中或團體活動中,無法排隊或等待輪流 |
9. |
在日常生活中忘東忘西的 |
打斷或干擾別人 ( 例如 插嘴或打斷別人的遊戲 ) |
符合診斷的標準 ( 需同時符合 A 、 B 、 C 、 D 、 E)
A. |
在注意力缺損症狀中,出現大於或等於 6 項,且症狀持續出現至少 6 個月,致足以達到適應不良且造成與其應有的發展程度不相符合,才稱為注意力不集中。
在過動/衝動症狀中,出現大於或等於 6 項,且症狀持續出現至少 6 個月,致足以達到適應不良且造成與其應有的發展程度不相符合,才稱為過動及衝動。 |
B. |
某些過動/衝動或注意力不集中的症狀,在 7 歲以前即出現。 |
C. |
某些症狀在大於或等於 2 種情境下出現;如:學校、工作或家裡。(例如:在學校(或工作場所)及在家中) |
D. |
上列症狀必需有明顯證據造成社交、學習或就業的障礙。 |
E. |
需排除有廣泛性發展障礙、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異常及情緒障礙 ( 如:情緒異常,焦慮,分離情緒異常 ) 。 |
也有可能不是 ADHD 嗎?(辨別診斷)
有些情況並不是 ADHD ,但也會出現與 ADHD 相似的症狀。這時可透過智力檢查、學習障礙檢查,以及其他相關精神疾病的辨別檢查,來作以區分。下列舉例與 ADHD 類似的症狀。
1. |
先天好動、活潑、個性非常外向的正常兒童 |
2. |
有生理性疾病 (例:甲狀腺障礙、聽覺功能問題、因使用癲癇藥物或氣喘藥等甲狀腺荷爾蒙內性症候群藥物,而出現了與 ADHD 類似的症狀) |
3. |
自尊心低 |
4. |
時常感到憂慮不安 |
5. |
躁動不安,會有持續力以及注意力集中時間短的問題 |